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陈海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号商住楼B座11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925。
被告:陈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号商住楼B座11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372。
审理经过
原告徐文胜与被告陈海珍、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徐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珍、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文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还清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决原告对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3号商住楼B座1104房和位于湛江开发区永平北路开发区一中住宅楼3栋301房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为了经营泵车,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2%,抵押了二套房子。其中抵押房子一: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3号商住楼B座11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3742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3743号,抵押的方式:-般抵押,被担保债权数额3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抵押物二位于湛江开发区永平北路开发区一中住宅楼3栋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2182886号,抵押的方式:一般抵押,被担保债权数额2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可是至今只还了第一年利息,其它的没还。每次催要,都是说泵车生意差,现在又没得做了,生活都无法维持,体谅一下吧。因两个被告没有按时还款,为了保护本人利益,依据双方约定和有关法律,现在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海珍、陈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两被告是亲戚关系,两被告因经营泵车生意,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月息2%。两被告以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3号商住楼B座1104房和位于湛江开发区永平北路开发区一中住宅楼3栋301房作为借款抵押。2016年9月30日,上述两套房屋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一般抵押;债务履行期限:从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3号商住楼B座1104房设定被担保债权数额为30万元。位于湛江开发区永平北路开发区一中住宅楼3栋301房设定被担保债权数额为2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被告仅偿还第一年的利息。原告追讨无果遂将两被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50万元,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证,两被告未到庭抗辩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尚未归还,本院予以确认。
案涉《借款协议》约定了月息2%,原告诉称两被告已偿还第一年的利息,主张利息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依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海珍、陈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徐文胜(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向原告徐文胜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两被告应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徐文胜支付)。
二、如被告陈海珍、陈敏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徐文胜有权对位于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0号汇景豪庭居住小区3号商住楼B座1104房和位于湛江开发区永平北路开发区一中住宅楼3栋301房,以变卖、拍卖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徐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75元,由被告陈海珍、陈敏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6375元,本院不作退付,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