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奎群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望奎县经济开发区东区,信用代码912312210777905655。
法定代表人:韩光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会,望奎县宏达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望奎群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望奎群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望奎群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望奎群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