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东澄工程综合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我。
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殿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东澄工程综合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性字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723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