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李盈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与被告李盈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盈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阿拉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900元、利息51.7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367.35元(暂定截止日期2021年6月18日),以上合计4319.13元。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贷款公司”)、阿拉金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10月8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贷款30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42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时,应按未还金额乘以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贷款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贷款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款项到期后,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归还过欠款100元。后经乐视贷款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剩余应还4319.13元。2018年12月8日,乐视贷款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阿拉金公司并短信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李盈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乐视贷款公司)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6年3月8日作出渝金〔2016〕46号文件,批复同意开业。乐视贷款公司登记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各项贷款、票据贴现……其中各项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可通过线上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上述文件批复业务范围一致。阿拉金公司登记成立于2015年5月20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2018年10月8日,被告李盈利(甲方、借款人)与乐视贷款公司(乙方、贷款人)、原告阿拉金公司(丙方、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共同签订电子文本《贷款协议》一份,约定李盈利向乐视贷款公司借款3000元,贷款期限为自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6/周,贷款起始日以贷款本金划离乙方账户之日为准;贷款年化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时间为乙方发放贷款之日后的每期对应日,具体以丙方平台上发布或更新的还款明细为准;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应付未还金额*0.05%*逾期天数;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之日止,甲方下列信息发生变更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交《借款人客户信息变更申请书》:甲方本人、其家庭联系人及其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址电话、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因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变更上述信息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债权的转让,甲方同意债权转让。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通知甲方债权转让事宜,在乙方债权转让后,甲方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还款义务。本协议为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各方通过电子签方式进行协议签署亦是合法有效的,对本协议各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引发法律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各方确认以本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中预留的住所地、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作为各方之间往来以法院的相关通知、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等法律文件的送达地址。各方确认,本合同各方及法院向本合同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以邮政特快专递、快递、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方式发出的,发出一方正确填写合同中预留的住所地、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乙方当事人变更住所地、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未书面告知各方,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向上述原住所地、原电子邮箱或者原手机号码发出通知、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被拒绝接收或者被邮件系统或者短信系统退回的,均视为已经完成送达。 上述《贷款协议》签订当日,乐视贷款公司通过通联支付网络支付平台向李盈利尾号为0714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3000元。该银行账号与上述《贷款协议》中甲方即李盈利指定的收款账号一致。贷款到期后,李盈利未完全按照约定向乐视贷款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据阿拉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所述:李盈利于2018年10月15日偿还款项100元,剩余贷款本息均未偿还。 2018年12月8日,乐视贷款公司与阿拉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确认单”,将上述对李盈利所享有的贷款债权转让给阿拉金公司,约定债权转让对价为3000元。当日,阿拉金公司通过短信通知方式向李盈利手机号码135××××0800发送短信,通知乐视贷款公司将上述贷款债权全部转让给阿拉金公司,李盈利所欠贷款债务向阿拉金公司清偿。其中,上述移动手机号码与上述《贷款协议》中记载的李盈利的移动手机号码一致。 在庭审中,阿拉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其诉讼请求具体为:“被告借款本金3000元,还款100元,剩余本金2900元,放款期限是2018年10月8日,借款期内的利息是15%,利息计算为2900×15%÷365天×42天=51.78元,借款结束时间是2018年11月17日,从2018年11月18日开始逾期,逾期违约金是按照未还本金2900×0.05%×逾期天数943天=1367.35元,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毋论当事人采取何种形式订立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及乐视贷款公司三方共同订立《贷款协议》,约定被告向乐视贷款公司借款3000元,并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等内容,乐视贷款公司也依约向李盈利发放了贷款3000元。乐视贷款公司系经政府机构批准设立的公司法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各项贷款、票据贴现……其中各项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可通过线上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因此,上述《贷款协议》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在贷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约定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乐视贷款公司后与原告协商一致,将上述贷款债权转让给原告阿拉金公司,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方式告知了被告,故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法依约取得了对被告的贷款本金债权,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曾于2018年10月15日偿还款项100元,可以确认支持。《贷款协议》约定借期内年化利率为1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支持。结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明确的具体内容,可以确认被告尚欠贷款本金为2900元及其借期内利息为51.78元,则借期内本息共计为2951.78元,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的违约责任。至于原告诉请的以及《贷款协议》中约定逾期违约金实际为逾期利息,明确约定日利率为0.05%(即为年利率18.25%),高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限度,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因此,本院认定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8年11月18日起,以29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逾期违约金(即逾期利息)总额至多不超过原告诉请的1367.3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盈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900元、借期利息51.78元,共计2951.78元,并以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付逾期违约金(即逾期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年利率至高不超过18.25%,其中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逾期违约金(即逾期利息)至多不超过1367.3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欠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盈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烈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晓俊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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