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32号。

负责人:宾恒,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仙衣路与布山路交汇处东南角(阳光城北面)。

法定代表人:许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4民初59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农行江北支行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4民初59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于2014年4月9日完成企业名称、住所等工商信息变更手续,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覃塘支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登记的住所地也由覃塘区管辖场所变更为港北区管辖场所,本案是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房地产置换合同》所置换的不动产均坐落于贵港市覃塘区。因此,案涉合同履行地为覃塘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农行江北支行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综上,农行江北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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