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群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东里疃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高之,村长。
审理经过
原告孙群之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东里疃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东里疃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群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群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