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令白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古力吐苏伯汗·吐汗拜,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独山子区热力公司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胡尔马西,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关于哈令白克申请执行古力吐苏伯汗·吐汗拜、胡尔马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20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古力吐苏伯汗·吐汗拜应向申请执行人哈令白克偿还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92.7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胡尔马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令白克自愿与被执行人古力吐苏伯汗·吐汗拜、胡尔马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令白克以与被执行人古力吐苏伯汗·吐汗拜、胡尔马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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