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盛介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莫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盛介龙与被执行人莫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厚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介龙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盛介龙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莫厚辉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微信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莫厚辉名下有2003年保马王牌车辆和2009年五菱牌车辆,因年限久远已无实际价值。于2021年6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莫厚辉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莫厚辉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同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盛介龙,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莫厚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盛介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厚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盛介龙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