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少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小羽,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烁豪,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钱学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少贤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钱学锋相应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40000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少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钱学锋相应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