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禹州市轩辕路与大同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纯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晓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张俊锋,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王亚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张素锋,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贾高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晓伟、张俊锋、王亚宁、张素锋、贾高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诉至本院。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良宇 书 记 员  崔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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