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恒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东二巷12号华联大厦A座1栋9层9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725331443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十三师淖毛湖农场产业集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084120
法定代表人:董玉路,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恒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库尔勒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911480元或对其在新疆国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中泰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库尔勒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911480元或对其在新疆国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