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张尔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光荣街南段35-2号楼1-12。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龙凤街。 法定代表人:张立松,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尔富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永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尔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尔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5元,减半收取计5297.5元,由张尔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房涛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李小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颖书记员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