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江县星东光不锈钢店。地址:贵州省麻江县鄞州路杨柳街30号。
经营者:侯祖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麻江县鄞州路杨柳街*号。
被执行人:罗传猛,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麻江县星东光不锈钢店诉与罗传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63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标的款13800.00元和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0元、执行费107.00元。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罗传猛微信账户资金769.38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07.00元,剩余662.3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剩余款项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即:一、罗传猛提出从2021年7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麻江县星东光不锈钢店同意,并自愿放弃受理费72.00元的执行;二、案件执行费107.00元罗传猛已支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