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连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唐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连军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连军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连军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连军撤回对被告唐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唐连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