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554228Y。

负责人:于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金玲,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告:詹立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金玲、詹立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保险理赔款23974.76元,支付拖欠的保险费1084.96元,共计25059.72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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