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荣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鲁1482执2100号执行裁定对李荣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李荣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荣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2.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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