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技术员,现住黑河市。 被执行人:鲍景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雷与鲍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20)黑11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95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7,98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扣部分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1)黑1102执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庆祯 审判员  付海林 审判员  王永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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