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孙喜强罚金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6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喜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喜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