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被执行人:陈冠成,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
被执行人:周头姑,女,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湘0223民初181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周勇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证券市场无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公积金存缴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4月21日,向茶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请求情况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冠成、周头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02710元,执行到位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