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宗敏,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黄忠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宗敏与被告黄忠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韦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韦宗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韦宗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 锋
人民陪审员 廖家居
人民陪审员 韦云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莫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