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韦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鱼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韦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柳市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桂02刑更33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变;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桂02刑更19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2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获奖励6个表扬;获2018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文泉 审 判 员 张 邕 审 判 员 段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李红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