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郧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农商行)。
住所地: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学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超,该商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楚农商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刘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何莉琴(刘义林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祝学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被执行人:张字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张冬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郧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郧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义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字庭、张冬生名下各有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张字庭名下房屋(位于郧西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0号3幢1-(17-18)-1,证号0003002);
二、查封张冬生名下房屋(位于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121号1幢1单元(1-2)-7,证号0001001)。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