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 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白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白彦军给付欠款25290.91元,其中本金10000元、利息14597.45元、单项增值服务费42元、滞纳金651.4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0103民督163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44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