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3932075。
法定代表人:朱绍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巨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彦利,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党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牟农商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中牟农商行称,李彦利向其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自愿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内容,该合约载明如被申请人未依约偿还交易款项,其应付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年费等各项费用。中牟农商行依约为李彦利核发了信用卡,李彦利消费后,未依约还款。中牟农商行已就本案提供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燕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金燕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李彦利申领信用卡时签约照片打印件、账户余额查询信息表、历史账单交易查询信息表等。要求李彦利给付其欠款本金45528.45元及该款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彦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5528.45元及该款利息[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金燕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时以年利率24%为限]。
申请费321元,由被申请人李彦利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