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管梓七,系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德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周静与原审被告李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黔0526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发现错误,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周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周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静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20)黔0526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周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