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3326T。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南段314号。
负责人:杨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燕、王苗苗(实习),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韩群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赵晓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与被申请人韩群超、赵晓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205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韩群超、赵晓宁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南关支行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韩群超、赵晓宁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