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玉波,男,****年**月**日出生于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1216513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科印象2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1〕2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玉波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6.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玉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玉波应到其居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玉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