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宗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良诉被告王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王金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756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了价值为7561元装修材料,用于装修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瑞雪春堂X号楼X单元X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材料款未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王金良核实案件情况,王金良自述称:2017年1月其本人在“旭东建材经销部”上班,不是“旭东建材经销部”的经营者,销售的装修材料是“旭东建材经销部”的货物。因此,王金良个人与王宗英之间不存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王金良个人提起本案诉讼,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金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