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进泰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图木舒克市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干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泰荣(原告之兄),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陆宽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住所地阜康市阜新街43号。
负责人:牛红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萍,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杰,男,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马进泰明与被告陆宽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进泰明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进泰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进泰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马进泰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