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成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吉明与被执行人成毅、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甘0724民特100号民事裁定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成毅、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吉明欠款87800元,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止每月15日前偿还郑吉明欠款7000元,剩余38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成毅、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2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87800元,由被执行人成毅从2021年7月至同年10月,每月7日前履行案件款2000元;自2021年11月开始至2022年3月,每月7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元;自2022年4月起,每月7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成毅按照上述和解协议按时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暂缓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台县豪威豆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执行,若逾期,上述和解协议失效,按原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724执8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