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石文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陈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陈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景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张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务农,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程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毛林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明,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册亨县巧马镇巧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5650164800。
法定代表人:章奇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武,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
第三人: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龙县。
第三人:欧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第三人:欧小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第三人:张协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义市。
第三人:饶仕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厂、石文英、陈明勇、陈明龙与被告王景洪、张建、程稳、毛林贵、册亨奇松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志云、陈勇、欧光香、欧小妹、张协素、饶仕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厂、石文英、陈明勇、陈明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厂、石文英、陈明勇、陈明龙以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同时法律关系未真正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明厂、石文英、陈明勇、陈明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9元,减半收取1859.5元,由原告陈明厂、石文英、陈明勇、陈明龙承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