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梦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毕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王梦飞与毕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毕小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梦飞剩余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小强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梦飞与被执行人毕小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梦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