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立,灵宝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涧东村金叶家园门口。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念生与被告杨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念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立,被告杨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念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至11月份,原告为被告做院落整建工程,双方约定大工按照每天170元,小工120元支付劳务费。原告完成相应整建工程后,加上生活补助费共计结算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劳务费,被告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拖欠未付。现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高辉辩称,我也同意给原告付劳务费,但是没有原告说的这么多钱,我只同意给原告支付10000元,另外,原告给我干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高辉拖欠原告劳务费,有原被告双方通话录音在卷为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未提供被告拖欠劳务费的确切数额,被告在通话录音中认可下欠16500元,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辩称的工程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等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念生劳务费1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高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