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大学文化,务工,住红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红检二部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5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杨雪林驾驶牌号为鄂J×××××的红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红安县城关镇铜锣湾小区行驶至杏花乡五丰岗社区居民小区路段靠边停车时,将蹲在路边玩耍的耿小倩(殁年六岁)撞倒,造成耿小倩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雪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耿小倩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雪林立即停车报警和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雪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雪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户籍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雪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