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新化县曹家镇栗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化县曹家镇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322ME1231637D。 法定代表人吴益群,该村支书。 被申请人吴益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栗新村支书,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李中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吴太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曹娟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海燕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600元,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曹家镇栗新村村民委员会、吴益群、李中山、吴太政、曹娟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申请人罗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游新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媚 代理书记员 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