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3号甲天下旅游休闲中心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光伟。
被执行人上海友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公路238号5号楼C03室。
法定代表人何飞。
被执行人何飞,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王新苗,女,****年**月**日出生,其他,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B1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友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飞、王新苗、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6)桂0302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国平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