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杜静,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晓燕、俞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满觉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博雅 书 记 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