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素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高贵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住西华县,系高贵生之妻。 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西华县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程素琴申请执行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2民初2768号民事调解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告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19日前偿还原告程素琴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884元,由被告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卡、财付通有存款对被执行人银行卡采取强制措施。 4、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艳红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进行查封。 5、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贵生、王艳红名下有保险缴费信息,已对其保费采取强制措施。 6、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贵生、王艳红出资以王增辉名义在郑州购买坐落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屋,已采取强制措施并拍卖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程素琴已领取本金180万及员案件受理费12884元。 7、查询到被执行人高贵生名下在西华县城西关(温泉花园小区东临)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高贵生、王艳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程素琴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苏连营 审判员  袁迎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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