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神农架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170号二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MA4958D63G。
法定代表人:田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宏,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神农架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姜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正华物业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华物业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农架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神农架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