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邹云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蓝郑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77.407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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