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被告马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明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被告经中间人赵某、马某3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二中间人是朋友关系,故原告同意给被告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给被告以手机转款借款20000元其中10000元是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借款期为一个月,日期由2019年2月1号至2019年3月1号为止,违期不还,以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号楼1单元1001室房产作为抵押。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两次给被告还款20000元,尚欠的10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索要被告拒接原告的电话,故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辩称
马某2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原被告经中间人协调,达成借款协议,由原告马某1借给被告马某2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二万元为微信转账,一万元为现金,借期为一个月,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到期后,被告先后偿还了二万元,剩余一万元至今未予偿还。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借条》,本院工作人员在给被告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时对被告作了询问笔录,被告对原告的诉称予以认可,并承诺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以合同完全实际履行,本案中,被告已履行了偿还二万元的义务,剩余一万元,应继续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某2偿还原告马某1借款一万元整,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