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贾佳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西路14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文雨。

第三人:杨文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佳硕与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佳硕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杨文雨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贾佳硕称,本案(2020)京0117民初3109号判决(调解)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杨文雨个人出资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追加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杨文雨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工商信息。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杨文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310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贾佳硕装修赔偿款21800元,逾期履行,按每日100元支付违约金;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清)。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贾佳硕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7执2437号,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谷墨国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杨文雨。

以上事实,有执行卷宗、工商登记档案、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嘉和诚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系杨文雨。现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杨文雨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杨文雨为被执行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杨文雨为(2020)京0117执24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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