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吕艳晶,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六合村哈达屯*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小城子工作部青山村模范屯。身份证号:×××。
被告:刘某,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小城子工作部青山村模范屯。
审理经过 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赉特旗鹏林商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