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练寺镇乡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4QA6H4K。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百山,男,****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百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因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沟县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