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班怀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文安村下班队人,住正宁县城东关小学对面“青岛啤酒”店。

被告:陈恒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永正镇王沟圈村一组。

审理经过

原告班怀鹏与被告陈恒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怀鹏、被告陈恒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班怀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8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在正宁县城经营庆阳市瑞星商贸有限公司正宁分公司,被告在正宁县城经营鑫淼家宴农家乐,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原告给被告供应啤酒,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080元。后被告将其经营的鑫淼家宴龙家乐关闭,原告曾多次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一再推诿拖延,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如所请。

陈恒都承认班怀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陈恒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班怀鹏货款2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陈恒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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