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乙31号1至3层。 法定代表人:江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温九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程秋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梁燕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石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九丽、程秋连、梁燕静、石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京0116财保152号民事裁定。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温九丽、程秋连、梁燕静、石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利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九丽、程秋连、梁燕静、石强名下价值3 458 875.0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熊海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