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马向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原告(反诉被告):刘庆武,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原告(反诉被告):马社立,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马少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与被告马少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06月02日,被告马少君对原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提出反诉。2021年06月21日,反诉原告马少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21年6月21日原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马少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撤诉起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向伟、刘庆武、马社立负担。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马少君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少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