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谊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萧,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合肥约翰芬雷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长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党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庆,该公司生产部部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约翰芬雷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且自行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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