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继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系陈继云之子),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蔡学付,男,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7223386449。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继云与被执行人蔡学付、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兵10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学付支付赔偿款1657.85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7056.34元;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210 552.62元及一审案件受理2352.11元。

执行过程中,1、2021年1月5日、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904.73元、3097.49元,并于同年1月11日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同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将上述冻结案款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同年1月26日,向其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同年3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12904.73元。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学付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49元,已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再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三辆:一辆(新*****)因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被注销;一辆(新*****)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一辆(新*****),本院亦依法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蔡学付去向不明,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3、2021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学付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学付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4、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蔡学付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

5、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蔡学付金融理财产品,亦未发现其有金融理财产品。

6、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手机微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7、至今,被执行人蔡学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91.97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蔡学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张 哲

人 民 审 判 员 谭黎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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