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682701751C。

法定代表人:公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仁,新疆黄章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91652201599174524M。

法定代表人:韩以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二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火石泉红星二场前进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300MB1598083J。

负责人:姚玲,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二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哈密市。

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大营房百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300010632706T。

负责人:姚晓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佳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达公司)、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二场(以下简称红星二场)、一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国资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红星二场机关法人设立手续已办理完毕,根据一审被告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二场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的申请,本院变更红星二场为本案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上诉人大佳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仁,被上诉人硕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以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一审被告红星二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陈刚,一审被告师国资委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8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伟新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胡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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